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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教师管理】市中区实验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7-16 16:11

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加强教师出勤管理,确保工作效果, 根据枣庄市教育局和市中区教体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型与规定

1.病假。病假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凡请假在 5 天以内的,须持县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请病假 1 周以上 1 个月以内者,须附上病例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1 个月以上(含 1 个月)3 个月以内者,除附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例、医药发票;患重病需请假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 者,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小结)、门诊或住院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每次不得超过 5 天。一年事假期限原则上在 15 天以内。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3.婚假。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满20 周岁、男满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夫妻双方晚婚者(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婚假可享受 7 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 天,不再享受晚婚假。

4.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 5 天以内丧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0 天。

5.产假。产假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政策执行。正常产假 158 天(其中产前可休息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超出正常产假的按事假对待。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法定假、双休日等不顺延补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的, 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含节假日)。男方 7 天护理假须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请产假的教职工,须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等复印件。哺乳期(子女出生 1 年内)的教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超过 1 小时。(当事人必须带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按规定执行。)

6.公假。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相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团代表等会议,或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请公假。

7.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假期合并计算, 不再顺延。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工作时间请假须写请假条,由领导批准后送交办公室。

请假 2 小时以内的临时假,由各年级主任审批,填写临时出门条,凭条出校;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请假 1 天,由分管考勤的副校长审批;请假 1 天以上 3 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 3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请假 1 天以内,由分管考勤的副校长审批,1 天以上(含 1 天)由校长审批。校长、书记向区教体局请假,办公室备案。口头请假、事后补假、他人捎假、不交假条等均按旷班处理。

2.各年级主任为请假审批第一责任人,负责请假各项手续的审核。所有请假手续必须送到办公室备案,填写教职工正式请假条,有调课的教导处备案,是班主任的报德育处备案,所 有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方可离校,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程序

1.教职工须持有市(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会议或学习培训通知等有效材料,才能办理对应的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市中区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条》,待批准同意后,将《市中区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条》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未收到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3.教职工请假期满,提前返岗的须到校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结束后正常上班的以正常打卡签到视为销假。教职工请假时间超过 1 个月时,须逐月办理请销假手续。

4.请假销假手续原则上由教职工本人办理。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待遇。一学期病假(必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和诊断、费用清单)累计 5 天(含 5 天),按学校考勤规定,一天减考勤量化 1 分。病假 5 天以上 1 个月以内,按学校考勤规定,一天减考勤量化 2 分,减完为止。病假 1 个月(含 1 个月)以上的,本学期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事假待遇。 一学期事假累计 3 天(含 3 天),每天减考勤量化分 2 分;3 天以上,每天减考勤量化分 3 分,减完为止。一学期事假超过 15 天的,本学期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如果一年内连续多次请假或间断性的多次请假,其假期累计计算。全年累计病、事假达到 6 个月的,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参加职称评定,不能升岗聘任,超过 6 个月的不能计算工龄。身患癌症、重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疾病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学校在进行教师的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时,将以考勤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5.新就业人员在试用期间请长假(含产假、事假、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五、旷工及其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因工作变动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的;

(5)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

(6)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2.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并予以教育批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接受组织安排,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由学校及时书面督促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若本人或亲属找不到的,予以登报声明。通知书送达后或登报声明后仍不返校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6.学校安排的公差、外出学习等公假的教师,请假时间考勤不扣分。但仍需履行请假手续,若不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处 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不予报销。

7.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8.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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