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增加
第七条固定资产申购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以及自身采购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采购物品必须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并注明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四人的签字。采购的物资要适用,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校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要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大类、项的首页应设汇总账页;
(二)部门管理员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各大类、项的首页设汇总账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并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归并,做到有物有卡,定期核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务管理人员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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