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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枣庄市市中区实验中学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6-05 11:00

一、指导思想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具体条款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王王邵华肖大奎

员:李银雪陈继海杨廷艳

梁景辉

贾方坤杨海峰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德育处。

办公室主任:徐晓红

各校区年级处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年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工作。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与认定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25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四)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评审程序

1.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同时签订《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附2)并按时上交。

3.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4.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7.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德育处)负责汇总学校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枣庄市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监督与管理

1.资助工作人员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2.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附则

1.各年级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3.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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