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要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甲乙双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消防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消防主管部门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六、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八、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消防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制度
一、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要通过校报、板报、橱窗、学校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
四、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火场逃生大型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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