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无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会计上均纳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在总帐上设“材料”科目,材料管理部门应设置材料明细账,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规模较小、耗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学校,可随买随用,购买后直接列作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设置《物资进出登记簿》,及时反映物资的进出情况。
(四)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目,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执行上述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第二类:通用设备
第三类:专用设备
第四类:文物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档案
第六类: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七类:无形资产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的“类”、“项”、“目”全省统一规定,具体物品名称由各地确定。(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买价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进、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图书和土地除外)一律计提折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中小学财务部门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
(三)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二类、第六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明细账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账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五)会计与总管理员、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账目,以保持账账相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租赁费。租赁费计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报批数额,由各市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会计部门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
(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在“事业支出”、“固定基金”等相关科目列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
(二)学校基建或自制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增加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或调出学校,分别作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处理。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再作增加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六)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账面原值减少固定资产。
(七)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计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操作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账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时,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的原因和数量、金额等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财产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批准文件和“减损凭单”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减损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账的依据。(附表式一)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一)学校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二)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具体由部门管理员填报,总管理员汇总,经部门负责人、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批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枣庄市市中区实验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与高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管理属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管理领域。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其执行机构为单位各个业务科室;管理机构为政府采购管理岗;决策机构为单位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为本单位内控监督联合小组。
第二条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业务科室
第四条 负责提出政府采购具体采购参数及需求。
第五条 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第六条 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流转及签订。
第七条 负责依据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审批手续。
第八条 负责提出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要素。
第九条 财务部门
第十条 申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并处理相关账务。
第十一条 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数据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岗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督促合同履约。
第十四条 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网上登记。
第十六条 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范围内,项目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报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货物、服务、工程建设的采购项目,协助或参与采购科室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和验收,协调和落实解决各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完成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单位决策机构
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内控监督联合小组
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为年初预算和年中追加预算。年初预算是每年按照上级财政的部署,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年中追加预算是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业务科室分工负责。业务科室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需求,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进行汇总。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业务科室须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前期考察、调研,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可行性、用途、技术要求、数量、单价、经济效益等方面,并提交采购需求项目论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须对业务部门提出的政府采购预算申请在资金来源、金额、合理性、配置标准、有无倾向性、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初步核实、认定,并提交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后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 控制目标:
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第二十六条 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各业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确立严肃、审慎态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年初政府采购、年中追加政府采购必须具有合理性、前瞻性,杜绝仓促、盲目立项及延误、隐瞒采购需求、规避政府采购,影响单位工作进度。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预算,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控制目标: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计划科学合理,具有财力保障。
第三十一条 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 编制采购计划时需按照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等级,对重点物料或急需物料要确保优先安排采购
第三十三条 编制采购计划时充分考虑成本支出, 按照降低采购成本的总要求,合格、合理的确定规格型号等具体的技术参数,或提出替代品。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与调整首先由单位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变化提出申请,涉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增加采购预算等重大变更与调整,应报送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年中追加预算不同品目之间调整的,单位业务部门报经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通过后,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岗须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重大事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控制目标:
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制、按需采购,控制采购变更。
第三十七条 控制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制、按需采购,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六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成员由单位领导以及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岗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如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招标方案、技术指标、委托代理机构等,应当由单位决策机构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一条 控制目标:
对政府采购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议,保障采购活动合理、合规,预防舞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 控制要求:
单位有关人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七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单位决策机构研究确定采购需求。
第四十四条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控制目标:
采购过程透明、程序合规、采购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十六条 控制要求:
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按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
第八章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四十八条 控制目标: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第四十九条 控制要求:
第五十条 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九章 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五十三条 控制目标:
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
第五十四条 控制要求: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五十七条 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章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
第五十八条 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由单位业务科室和技术部门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经单位决策机构确定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 控制目标:
采购验收程序规范,资产采购和验收岗位有效分离。
第六十条 控制要求:
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管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答复其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有权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控制目标:
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十三条 控制要求:
第六十四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与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与投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六十六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单位承办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第六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六十八条 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市中区实验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十五条 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财务、采购、资产、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第七十六条 审定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第七十七条 研究决定政采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八条 研究决定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协调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十条 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第八十二条 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编审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八十四条 牵头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
第八十五条 督促采购部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处理采购纠纷;
第八十六条 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八十七条 报送有关政府采购备案文件和信息统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十九条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第九十条 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九十一条 负责制定本部门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及相关资料,做好申报工作;
第九十二条 负责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十三条 配合做好采购的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九十四条 对采购结果进行确认;
第九十五条 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十六条 成立内控监督联合小组,内控监督联合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第九十七条 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一百条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审核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做到应编尽编,各部门应按要求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过适当的审批按程序进行报送。
第一百零一条 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预算,必须严格履行委托代理程序,优先选择信用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必要时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选择。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预算批复情况,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及时完成政府采购申报手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追加指标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申报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各部门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注重采购的规模效益,同一季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不得安排两次以上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方案的申请与审批
业务部门应当以批复的采购预算指标和下达的采购计划为依据,制定采购方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适当的审批后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协助制定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当包括: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具体内容是:采购预算资金、采购时间、资金来源、采购类型、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参考价格、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等。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详细的预算方案,并具体说明与工程有关的设备采购数量、规格、型号、使用功能、购置费用等。
采购部门制定采购方案后,需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审批后报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五章 采购过程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执行程序及方法,应严格按照采购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须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经过适当的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采购。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加强对涉密项目的安全保密管理,对于涉密项目(包括涉及单位敏感信息的项目),应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采购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按规定发起合同用印申请,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应鼓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重复收取。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在采购完成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均由项目验收小组进行。政府采购验收小组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直接参与采购组织实施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如采购立项或招标书审核曾委托第三方专家进行的,验收也必须委托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参与,
第一百一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文件,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证明由验收小组所有成员签署验收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指定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由采购工作小组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七章 资金支付及后续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经签批后的采购申请(方案)、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采购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交财务部门作报销附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采购台账,收集、整理采购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定期核对信息,包括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等,及时解决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活动,以及改变评审结果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并与中标和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其他采购过程违规、违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非政府采购事项,由各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验小学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使学校的财产更好地为教育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特制定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校财产管理体系,确定学校财产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同心协力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学校财产管理工作。
1.总务处设学校财产总管理员1人,负责全校财产管理工作。
2.各办公室、班级、信息中心、实验室、图书室等部门管理员若干人负责各部分的有关财产管理工作。
二、建立学校财产登记造册制度,及时记录学校财产增、减变更情况,使学校财产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学校财产总管理员要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类账、分布帐,及时记录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更情况,部门管理员设有各部分有关财产明细账,及时记录增、减变更情况。
三、学校部门管理员每学期开学前将投入各室使用的财产进行登记,按表向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移交财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员需在财产登记表上签字,并对自己使用、管理的财产负责。学期末,部门管理员将对各室财产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总务处。
四、学校总管理员必须经常与部门管理员联系,了解校财产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五、各室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应及时上报部门管理员,由总务处派人进行鉴定、处理。如属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总务处按账户折旧计算赔偿金额,交部门管理员通知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向财务处交纳赔偿金,并将交款收据交部门管理员验证,对拒不执行赔偿的当事人,总务处将上报学校,给予其它处罚。对保护学校财产有突出贡献者要给予奖励。
六、凡学校购买的一切低值易耗品,都需经保管员验收后交保管室统一管理。教职工领借物品,必须办理领、借手续,如属不应领、借情况,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已借出的物品,一旦学校需要,由保管员负责收回,借用人须支持学校工作,及时归还所借物品。
七、学校一切财产是办学的基本条件,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许擅自拿用或私自外借。凡属学校设备,借出校外,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拿用或外借,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归还。如多次违反制度,学校将强行收回物品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出现损少或无法收回情况,将由当事人无条件照价赔偿。
八、学校一切物品由保管员和使用人各负其责,负责保管、使用。总务处每学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物一次,除正常消耗和特殊情况引起的损少外,其他情况的损少,由学校查明原因,根据责任的大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九、学校所有房、门钥匙,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使用人需到总务处办理领用手续。使用人领用的钥匙仅限本人使用,严禁未经同意私自作主给他人配制,如发现有私自配制的情况,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责令收回所配钥匙,如因私配钥匙无法收回,造成学校被迫换锁,其换锁费用由使用人负担。使用过程中,出现钥匙扭断、丢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钥匙配制费。
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工作,保证学校财产完整性。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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