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建立三级组织机构,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褚宏民校长
副组长:宋树涛书记 、吴成岩校长 王忠宏校长 成 员:刘向东校长、张家平主任、居敏、各年级组长、家长委员会代表(1-2名)
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审定并批准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
3.研究决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争议;
4.负责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备案材料;
第五条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
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组长为组长,本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平衡各班情况,确保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并接受家长和学生的咨询与监督。
一年级认定小组
组长:杨秀芹 (一年级组长)
成员:一年级各班班主任、教师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
二年级认定小组
组长:徐萌 (二年级组长)
成员:二年级各班班主任、教师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
三年级认定小组
组长:陈飞(三年级组长)
成员:三年级各班班主任、教师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
四年级认定小组
组长:王雪芳(四年级组长)
成员:四年级各班班主任、教师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
五年级认定小组
组长:蒋文文(五年级组长)
成员:五年级各班班主任、教师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
六年级认定小组
组长:张蕊(六年级组长)
成员:六年级各班班主任、教师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
主要职责:
1.审核所属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2.综合考量,提出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资助等级的初步意见;
3.受理年级内学生及家长关于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进行初步核实与处理;
4.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和家长代表(1-2名)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通过民主选举或推举方式产生。·
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初步提出认定等级建议;
(四)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无异议后上报年级认定小组。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的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八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流程如下: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公告、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评议,确定初步名单和等级,并在班级内公示后报年级认定小组。
年级审核:年级认定小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结果公示:学校将审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档,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级认定工作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家长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君山路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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