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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2023年秋季学期资助政策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08 08:56

资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资助项目: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 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高出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办理流程: 普惠政策,无需办理手续。

二、资助项目: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 按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的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按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办理流程:普惠政策,无需办理手续。

三、资助项目: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资助标准: 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办理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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