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校内及学校所在地区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卫生事件。
2.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突发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提出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及时总结推广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及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卫生事件(Ⅱ级)
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中区以外的学校;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发生在学校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卫生事件(Ⅲ级)
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艾滋病、肺结核、出血热、乙肝等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在一个区级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卫生事件(Ⅳ级)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100人,无死亡病例;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卫生事件标准;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卫生事件。未达到Ⅳ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4.应急响应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迅速向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学校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学校接到突发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发生卫生事件后,学校的应急反应: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属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5.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根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污染天气预警通知,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1)重度污染日(AQI在201-300):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2)严重污染日(AQI在300-500):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停止户外大型活动和大型聚会。
(3)极重污染日(AQI达到500):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直至临时停课。
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区、气象环保部门发布的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自主调整课程,减少户外体育活动及其它户外活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课可安排在室内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调课补课的方式进行。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前放学、延时放学、家长接送、教师护送、校车停运等应急措施。遇到极重污染日,或接到红色预警后,学校可以通知学生临时停课。
6.善后与恢复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对突发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3)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导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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