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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红旗小学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7-21 15:22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的办学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分类、范围和编排体系

学校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学校概况

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

2.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学校现行有效的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考试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2021-2022 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年度统计数据。

4.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 学校2022年经费预算信息和2021年决算信息;大宗物资采购信息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信息;学校的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5.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 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救济途径等信息,公开2022年度招生结果。

6.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 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等信息;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目录信息;教学研究活动、成果等信息。

7.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 及时公开(或转发)学校的教师招聘计划;及时公开(或转发)学校教师招聘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公开对教师区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8.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 集中整理并公开适用于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等;及时公开对学生区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9.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 集中公开学校体育课、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体育教师、体育场地、条件保障等体育工作自评结果;编制并发布学校体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体育教学改革、体育教师配备、体育经费投入和体育场地设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方面的情况;编制并发布学校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编制并发布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公开劳动教育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10.校园安全

主要包括:公开学校课堂教学安全管理、体育课安全管理、实验课(实践活动) 安全管理、校舍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公开学校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卫生防疫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学校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接受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12.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2.班会、家长会、家委会等。

(三)公开时限

学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名称: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办公室。

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利民路17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3120688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学校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3120688。

通信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利民路17号,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277101。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学校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学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办理期限:学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3.学校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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