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的所有在籍在校小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于每学年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红旗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红旗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 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材料收集与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材料收集
1)开学前,学校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2)开学一周内,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3)上学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要求,实行三级认定制度,即班级评议、年级认定、校级认定。层层推进,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2)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
3)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4)学校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5)如师生、群众向学校认定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年级、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年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统一上报。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