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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教师管理】光明路小学关于教师外派监考实施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15 09:48

为进一步强化外派监考工作,圆满完成上级教育部门交给的监考任务,树立我校良好的形象,特制订如下外派监考实施办法:

1.每一名教职工都应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根据上级部门的监考需要,服从学校的外派监考安排,愉快接受监考任务,并自觉学习监考业务知识,确保在监考工作中不出差错。

2.每次监考以考试任务类别进行排序(以姓氏音序排序),原则上从临近退休两年(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教师中轮流选派(上级部门规定年龄除外)。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由本人自行调换(需学校同意),调换后报告学校,上报区招办后一律不得调换。而不自行调换,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老师,一次扣工作纪律量化(过程考核5分),当年师德考核不能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安排监考。有大病医保证、产假、哺乳期内、怀孕者、城乡交流的、因公出差的、如因病不能参加的(需出示县级以上病假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

5.监考员的工作情况表现由所在考点巡考和市派检查员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务评审、调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6.在监考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不规范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被选派外出监考的教师自接到选派通知到考试结束要保证通讯畅通。

8.外派监考的老师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徇私情,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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