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市中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核实、公示制度,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我校幼儿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以下情况进行: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未脱贫)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残疾学生;
(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学生;
(七)父母有残疾的困难家庭学生;
(八)单亲困难家庭学生;
(九)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其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烈士子女、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残疾学生作为第一档次困难学生即特别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及学生父母有残疾、单亲困难家庭、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作为第二档次困难学生即困难学生;其他困难情况的学生作为第三档次困难学生即一般困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结合山东省贫困人员认定标准和相关证件进行。
三、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出示相关证件,实事求是地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及申请类别等。
(二)学校、幼儿园审查。
(三)学校、幼儿园公示。
(四)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疾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对学校、幼儿园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数据库比对、抽样式入户、入校核查,最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定的名单上盖章后,一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一份返回学校、幼儿园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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