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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市中发改价格〔2023〕10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5-24 08:39

近年来煤炭价格高位运行冬季供热机组供热形势严峻为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原则,适当调整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一、热源企业销售价格(含首站)由59.70/吉焦调整为62.58/吉焦。二级换热站站前结算价格由69.70/吉焦调整为72.58/吉焦。

二、按面积计费的以采暖建筑面积计算,终端销售价格由28.30/平方米调整到31.00/平方米。

三、两部制热价。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非居民收费面积核算热价的30%收取;计量热价按用热量核算。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由8.49/平方米调整为9.30/平方米;计量热价0.16/每千瓦时调整0.166/每千瓦时。

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2024年供暖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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