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政策标准】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设施管理的通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2-09-21 09:50

城市供热事关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近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破坏、损毁供热设施,违法、违规用热,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和破坏。为切实加强供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用户不得有以下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换热装置。     

2、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3、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4、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     

1、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2、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3、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违反供热条例的处罚     

1、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2、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居民应主动配合供热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凡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城市供热管理。发现违章用热及破坏城市供热设施等行为,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城市供热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358511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枣庄市市中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