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24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
通 知
市中政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切实做好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枣政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确定2024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百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前三年(2021—2023年)平均数以内。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为抓手,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生产治理水平,确保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年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二、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镇街;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
四、年度内2次受到区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五、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六、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除以上情形外,根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涉及的企事业单位。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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