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市中政办字〔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为适应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形势,更好激励各镇街空气质量改善,科学合理实施空气质量奖惩,依据《枣庄市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现对《市中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11个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的奖惩考核。
二、考核指标
(一)采暖期(1月、2 月、3月、11月、12月)
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因子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以下简“综合指数”)、PM2.5、二氧化硫,其中PM2.5、二氧化硫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二)非采暖期(4-10月)
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因子为综合指数、PM2.5、PM10、O3,其中PM2.5、PM10、O3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三、考核基数
综合指数、PM2.5、PM10、二氧化硫、O3浓度考核基数为当月全区镇街平均值和各镇街上年同期值。
四、考核方法
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或同比恶化的镇街,进行资金扣罚。对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或同比改善的镇街,给予资金奖补。
(一)资金扣罚
1、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恶化或高于考核区域平均值的镇(街)。
2、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含)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00元/微克,在5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0元/微克。
O3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6个微克以(含)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00元/微克,在16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0元/微克。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1万元/个数值,超过1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万元/个数值。
3、单项指标扣罚资金=高于考核区域平均值的扣罚资金+同比恶化扣罚资金。高于考核区域平均值的扣罚资金=0.5×[(考核镇街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全区镇街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值)×扣罚资金系数]。
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1.2×[(考核镇街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考核镇街上年同期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扣罚资金系数]。
4、当月镇(街)PM2.5、PM10 或O3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以及二氧化硫浓度低于15微克/立方米(含)的,不进行扣罚;当月镇街扣罚资金超过8万元的,按照8万元计,当月镇街奖励资金超过8万元的,按照8万元计。
(二)资金奖励
1、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和好于考核区域平均值的镇街。
2、单项指标奖励资金=0.8×单项指标扣罚资金总额×[考核镇街单项指标改善奖励百分比+考核镇街单项指标低于考核基数奖励百分比]。
考核镇街单项指标改善奖励百分比=80%×[考核镇街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考核区域同比改善镇街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之和]。
考核镇街单项指标低于考核基数奖励百分比=20%×[考核镇街当月指标低于考核基数的数值/考核区域所有考核镇街当月指标低于考核基数的数值之和]。
(三)其他
考核镇街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镇街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五、数据来源
考核数据采用经枣庄市乡镇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审核后的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直接进行8万元的处罚。
六、考核组织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每月对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奖惩结果通报区政府并在媒体公布。每月区财政局依据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七、资金管理
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作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使用,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
本方案自2024年2月起实施。原《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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