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
奖惩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修订)》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为促进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山东省和枣庄市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第一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市中区镇街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表》(附件2)中责任单位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等情况,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责任单位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给予各责任单位的补偿或责任单位缴纳的赔偿资金。
二、考核数据认定
第三条 省控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或市中分局确认的监测数据,市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监测数据或市中分局确认的监测数据,交界考核断面考核数据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组织监测,原则上每月监测一次,必要时可增加监测频次,取其平均值作为当月监测数据。
在水质在线检测设备安装运行之前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在水质在线检测设备安装运行之后,可利用在线检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当月监测数据。
第四条 对于因擅自加药、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人为干扰考核断面水质等情况,影响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直接判定当月断面水质为Ⅴ类。对指使篡改、伪造、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考核指标及标准
第五条 断面考核指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4项指标。
断面达标补偿资金根据每个考核断面月度达标情况计算,考核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
四、通报奖惩
第六条 市中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委会办公室”)每月公布各镇街考核断面考核数据。当月考核断面水质劣于考核标准,责任单位上缴区财政10万元/个断面,当月考核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区财政补偿责任单位10万元/个断面,当月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的不再进行奖惩。责任单位相较于断面上游水质标准改善的,水质改善的断面区财政补偿责任单位10万元/个断面。责任单位为两个的,平摊地表水生态补偿或赔偿资金。区环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各责任单位奖惩情况,区财政局根据通报对奖惩资金进行结算。
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处罚的责任单位,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处罚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处罚;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奖励的责任单位,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奖励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奖励。
各镇街水环境质量补偿及赔偿结余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作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使用,统筹用于改善水环境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水环境监管、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镇街获得的奖励资金要统筹用于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工作和补偿辖区内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提高排放标准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导向,明确各部门职责,实施“镇街吹哨,部门报道”工作模式,责任单位落实属地责任,对责任单位职责边界清单范围外的工作上报至区环委会办公室,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中共市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市中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市中编发〔2022〕57号)中《市中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以及《市中区地表水污染防治各部门职责清单》向各职责部门下达《工作交办单》,由责任单位负责交办工作的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工作。
第八条 因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发生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形,需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派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通报及约谈与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挂钩,区环委会办公室通报的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问题,每处扣0.1分,通报问题整改不力的、敷衍塞责的每处扣0.1分,每被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一次扣0.5分,每被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一次扣1分。通报、扣分及约谈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扣分结果报区考核办备案落实。
水质考核断面年度未达标或连续四个月未达标,影响全区河流断面水质的,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九条 关于受上游考核断面影响等特殊情形的核定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中区镇街河流交界断面信息表
2.市中区镇街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表
附件1:市中区镇街河流交界断面信息表
序号 |
断面 |
所在河流 |
断面类型 |
水质要求 |
断面属性 |
责任单位 |
1 |
瑞嘉容园东桥以北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街道、龙山街道 |
2 |
瑞嘉容园东桥南至鑫昌路桥北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街道、永安镇 |
3 |
鑫昌路桥南至S348线桥北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永安镇 |
4 |
S348线桥南至苗庄站点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市控 |
光明路街道 |
5 |
枣曹路桥以北 |
朱子埠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齐村镇 |
6 |
枣曹路桥南至S348线桥 |
朱子埠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永安镇 |
7 |
中兴大道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齐村镇 |
8 |
中兴大道南至北潭野郊公园南100米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 |
9 |
北潭野郊公园南100米南至北马路利民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矿区街道 |
10 |
北马路利民桥南至朝阳市场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中心街道、光明路街道 |
11 |
朝阳市场南至光明路大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文化路街道、光明路街道 |
12 |
光明路大桥以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街道 |
13 |
田屯社区东桥以北 |
田屯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齐村镇 |
14 |
田屯社区东桥南至龙润嘉园北 |
田屯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矿区街道、光明路街道 |
15 |
龙润嘉园以南 |
田屯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西王庄镇 |
16 |
傅刘耀村西桥以北 |
税郭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税郭镇 |
17 | 傅刘耀村西桥南至西大楼站点 | 税郭支流 | 河流 | Ⅲ | 省控 | 西王庄镇 |
18 |
后古屯村桥以北 | 郭里集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孟庄镇 |
19 | 后古屯村桥以南 | 郭里集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西王庄镇 |
附件2:市中区镇街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表
序号 |
断面 |
所在河流 |
断面类型 |
水质要求 |
断面属性 |
责任单位 |
1 |
瑞嘉容园东桥北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街道、龙山街道 |
2 |
鑫昌路桥北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街道、永安镇 |
3 |
S348线桥北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永安镇 |
4 |
苗庄站点 |
西沙河 |
河流 |
Ⅲ |
市控 |
光明路街道 |
5 |
枣曹路桥北 |
朱子埠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齐村镇 |
6 |
中兴大道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齐村镇 |
7 |
北马路利民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矿区街道 |
8 |
朝阳市场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中心街道、光明路街道 |
9 |
光明路大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文化路街道、光明路街道 |
10 |
汇泉路桥北 |
东沙河 |
河流 |
Ⅲ |
交界 |
光明路街道 |
11 |
傅刘耀村西桥北 |
税郭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税郭镇 |
12 |
后古屯村桥北 |
郭里集支流 |
河流 |
Ⅲ |
交界 |
孟庄镇 |
13 |
西大楼站点 |
峄城大沙河 |
河流 |
Ⅲ |
省控 |
西王庄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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