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政府公报汇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汇总

市中政办字【2022】4 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2-03-30 16:56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枣庄市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指标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的每周、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考核排名。

第二条  各镇(街)考核排名主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和同比变化率。

二、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认定

第三条  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审核后的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

第四条  当出现因不可抗拒原因(仅指地震、风暴、洪水、冰雹、沙尘等自然灾害)造成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有效性规定时,由镇(街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其相关时段数据可不用于全区镇(街)空气质量排名,并公布该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缺失原因。

第五条对于因断电、断网、设备故障等情况,造成镇(街)

空气站数据无效时,采用全区所辖镇(街)空气站中当日污染物的最高值计算。

第六条  对于因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人为干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影响镇(街)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相关监测时段数据无效,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镇(街)采用全市其他镇(街)空气站中当月污染物的最高值计算。

三、排名计算方法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排名及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两项指标所占权重按4.5:5.5分配。

(一)计算公式

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排名名×0.4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名次×0.55。

(二)排名方式

各镇(街)按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在全市65个镇街中从低到高分别排序。

四、考核

第八条  每周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镇(街)的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在全市  65个镇街中的位次进行排名,并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遇有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况、特殊时段和特殊需要时,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随时通报日排名。

第九条  连续2周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在全市排名后10位的

镇街向区财政上缴30万元。每月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镇街奖30万元。(考核时若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相同,则以PM2.5改善率高的确定为前一位次;若再次相同,则逐项顺延PM10O3改善率高的确定为前一位次)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处罚的镇街,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处罚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处罚;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奖励的镇街,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奖励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奖励。年终前,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镇(街)全年奖惩意见,区财政局根据其意见对奖惩资金进行年终体制结算。镇(街)获得的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辖区内空气质量改善支出。

第十条  对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多次靠前的镇(街),在评先树优、生态环境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因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未完成区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发生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形,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派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与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挂钩,每被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一次扣0.5分,每被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一次扣1分。约谈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约谈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4周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全市后10位的镇(街),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该镇(街)主要负责人,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8周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全市后10位的镇(街),由区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街)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一年内,因工作不力,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全市后10位累计12周及以上的镇(街),由区政府对该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对指使篡改、伪造、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31日。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

市中政办字【2022】4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市中政办字【2022】4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