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政府公报汇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汇总

市中政办发〔2021〕12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充方案》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7-30 16:21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充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充方案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一)市中区西庄镇前古屯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0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20米,北至取水井北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市中区齐村镇单村供水工程

1、北片联村(中良、后良)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5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2、李岭联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5米,西至取水井西20米,南至取水井南1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3、郭村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米,西至取水井西3米,南至取水井南10米,北至取水井北2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4、大刘庄(直饮水站)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0米,西至取水井西7米,南至取水井南1.5米,北至取水井北8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5、银庄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5米,西至取水井西20米,南至取水井南5米,北至取水井北3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6、建国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1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7、二街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5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8米,北至取水井北2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市中区孟庄镇单村供水工程

1、大郭庄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单村供水工程

1、雷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15米,北至取水井北3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市中区永安镇单村供水工程

1、永西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4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10米,北至取水井北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2、蔡庄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0米,西至取水井西10米,南至取水井南1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

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3、前陈湖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8米,西至取水井西2米,南至取水井南2米,北至取水井北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4、西山阴单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5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6米,北至取水井北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

1、永安镇聂庄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5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3米,北至取水井北8米范围内的区域。

2、永安镇天西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8米,西至取水井西2米,南至取水井南2米,北至取水井北3米范围内的区域。

3、孟庄镇小尚岩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4米,西至取水井西8米,南至取水井南15米,北至取水井北1米范围内区域。

4、齐村镇土井、马洼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0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3米,北至取水井北8米范围内的区域。

5、十里泉村白楼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5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8米,北至取水井北4米范围内的区域。

6、十里泉村苗庄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5米,西至取水井西4米,南至取水井南4米,北至取水井北5米范围内的区域。

7、十里泉村盛水庄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5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15米,北至取水井北20米范围内的区域。

8、十里泉村王庄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米,西至取水井西5米,南至取水井南3米,北至取水井北5米范围内的区域。

9、十里泉村石庄村水源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15米,西至取水井西3米,南至取水井南5米,北至取水井北8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保护措施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垃圾、粪便、油类和易溶、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四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物;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七)禁止建设饭店、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等设施;

(八)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九)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由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纠正。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搞好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城乡水资源,保障农村供水水量供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村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粪便、垃圾处理场站;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旅服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各镇街和村(居),应当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

市中政办发〔2021〕12 号关于印发《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充方案》的通知.docx 市中政办发〔2021〕12 号关于印发《市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充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