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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政办字〔2021〕7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6-16 09:59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6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更好地实施《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切实加强矿山资源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山长制。根据《枣庄市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管原则,以全面提升我区山体生态环境质量、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资源为目标,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加强监管,统筹推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山体生态保护共赢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山体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实现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衔接,促进山体休养生息,维护山体生态功能。

坚持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以山体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科学设计,把山体保护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美丽乡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科技手段,解决山体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矿山变青山、危山变金山。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实行政府主导、山长牵头、分级管理、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按山施策。根据各山体实际情况,全面客观建立山体档案,一山一策,使山体保护及开发利用有据可循。

坚持因势利导,公众参与。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对修复治理山体投入大、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山体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监督渠道,细化管理考核,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山体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各镇(街)、村居(社区)要制定本辖区的山长制工作方案,20216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覆盖区、镇(街)、村居(社区)三级的山长制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科学规划、绿色开发、违法必究、修复及时的山体保护管理机制,为建设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市中提供坚实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划定山体保护范围。结合山体现状调查,科学界定全区各山体的范围、面积、权属单位等。各山体所在镇(街)要设立山体保护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明确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各级山长。山体保护范围内荒山、土地、森林等对外承包经营的,要在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已经签定承包合同的要补充山体保护有关责任内容。

(二)加快破损山体治理修复。各镇(街)要摸清所辖区域内破损山体现状,编制破损山体修复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完成治理修复。坚持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责任主体明确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治理;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组织修复治理。修复治理方案要结合林业规划,融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工作。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竣工验收后,由所在镇(街)或者权属单位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三)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持证露天开采矿山必须按标准如期建成绿色矿山,未建成绿色矿山的新开办露天开采矿山,不得开采。采矿权人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断提高开采技术和工艺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开采活动对山体生态环境的破坏扰动;要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监管,杜绝产生新的遗留破损山体。

(四)建立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山体所在镇(街)、村居(社区)要对辖区内的山体进行巡护,发现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及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及时依法处理。检察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五)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山体保护。要加大科技投入,将日常执法、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监管系统、群众信访举报、矿产资源执法监控系统、森林防火执法监控系统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等五位一体的立体监管系统,及时掌握重点监控热点区域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提高山体保护效能。

(六)依法调处山体权属纠纷。坚持依法调处、尊重历史、保护资源、促进和谐的原则,按照双方和解、有关机关主持调解、仲裁庭仲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程序,依法调处山体权属纠纷,加大矛盾化解力度,主动防范破坏山体的行为发生。

四、组织体系

(一)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分级设立山长下级山长对上级山长负责,上级山长对下级山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1.区级山长。区总山长由区长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山体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区山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副总山长由分管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总山长开展工作。

设立市中区山长制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区级山长决定的事项;定期向级山长和市山长办公室报告本辖区山体生态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负责山长制日常事务,承办区级山长制相关会议,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制定山长制管理制度等工作。

2.镇级山长。镇(街)山长由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山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镇级山长负责辖区内山体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辖区内山体保护管理重大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山体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并协调处置各类破坏山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对责任区内山体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3.村级山长。村居(社区)山长由村居(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山长由村居(社区)分管负责人担任。村级山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开展山体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对所在村山体进行巡护,发现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山长和有关部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镇(街)两级山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区副总山长担任区级山长制联席会议召集人,区级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镇级总山长组成,镇级山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参照区级原则上区级每半月召开一次,镇级每周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等,各级总山长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三)建立护山员制度。各镇(街)要建立护山员队伍,选聘责任心强、熟悉山情的人员担任护山员(已有护林员的,可根据情况进行兼职)。护山员要定期对管护区域内的山体进行巡护,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山长进行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推行山长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山长要深入一线,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确保山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经费保障。将山体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山长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项目支持,多渠道筹措山体修复和保护资金。二是加强信息共享。矿产资源执法监控系统、生态环境监控系统、森林防火监控系统等视频监控平台要择机联网共享影像资料,利用高科技手段执法,力争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监测山体保护和开发利用。三是实行有奖举报。对每宗山体均设立保护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公布山体山长名单、职责、联系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山体保护,及时制止和检举破坏山体的行为,对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属实的给予奖励。

(三)严肃考核问责。政府将组织开展山长制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因山体生态环境损害严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媒体作为负面报道的,对涉及镇(街)级山长、村级山长启动约谈问责;对为非法开采矿山资源、破坏损毁山体绿化者通风报信、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导致山体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实施山长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保护山体生态环境意识。级山长制工作领导机构要做好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使山体权利人及有关项目建设业主自觉履行山体保护义务,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共同保护山体的良好氛围。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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