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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政办字〔2021〕1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2-09 11:00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化“一窗受理 一次办好”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简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一网通办”程序,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不断提高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规模,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32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枣放管服发〔2020〕1号),以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枣人防〔2020〕2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

(一)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区 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 筑等工程的规划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二)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 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审批管理

(一)区直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易地建设审批等纳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办理,与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消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影响。人民防空相关事项的审批、备案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审批程序、归档资料应符合要求。

(二)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除不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口部、设备间等辅助用房以外,应当全部设防。

(三)对符合条件,核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告知书”;确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修建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50808-2013)确定战时用途。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缴费面积按上述计算。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战时用途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城市地铁、隧道项目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单独出具设防意见。

除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 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三)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中,能明确区分的非生产性用房,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无法区分生产厂房和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的项目,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作为民用建筑地面建筑物总面积,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审批。

(四)依据规划用地使用证和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面积超6公顷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详细规划。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且分期获取邻近土地的,可视为同一项目进行规划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编制片区人民防空工程详细规划。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先安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多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五)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1、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

2、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换热站、消防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

3、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等特殊构筑物。

四、图纸审查

(一)人民防空工程图纸审查已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 审查,审查机构应按照要求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审图资质,区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规范审查流程,严把审查资质关。

(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或施工图审查联合体,对人民防空施工图设计文件容缺规划许可进行在线联审,出具审查报告并据此办理施工等许可手续。

五、竣工备案

(一)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人民防空标识牌。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六、事后监管

(一)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 面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认定和公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相关单位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

2、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

3、擅自扩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或者降低交费标准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人民防空工 程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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