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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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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政字〔2018〕23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6-30 13:50

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在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区编办牵头汇总编制了《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已经合法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保留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15项(仅包括规定类)。本通知下发后,区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相关窗口公开。公开内容包

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市中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自主类中介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由政务服务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管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服务窗口做好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

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市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616

附件:

市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项目办理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区环保局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72日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区畜牧兽医局


2.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屠宰检疫

行政许可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宰前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3.《农业部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公告》(2017年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跨省调研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验资证明

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分公司)设立

行政许可

《公司法》(199312月通过,201312月修正)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验资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四、区交通局


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规定: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的有关要求。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五、区国土分局


5.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6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勘测定界图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6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行政许可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平面图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证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行政许可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0142号) 四、具体处置方案审批要求(一)所需报件: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 (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4.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142号)3.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符合要件齐备要求:(1)土地估价报告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详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要求》(附件一)中具体处置方式审批要求所需报件。(2)土地估价报告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件主要包括: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函件,并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一);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关闭矿山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20098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六、区水务局


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以及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1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认证认可条例》(2003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62月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市场调节价以及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1.《水土保持法》(19916月通过,2010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 5月通过)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以及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12.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以及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13.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法》(19916月通过,2010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市场调节价以及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约定


七、区卫计局


1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行政许可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详见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件

双方协商约定


1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

行政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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