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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5-01265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2日
  • 标  题:市中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5年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1.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
资源行为;   3.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行政区域内矿山总数的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2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对建设活动复垦义务人已完成的土地复垦任务等进行检查 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是否编制方案。
2.土地复垦费用管理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是否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否按规定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3.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任务,是否通过验收,复垦土地的利用现状等。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矿山企业是否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等。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否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否建立基金账户、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
3.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否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任务等。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4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许可是否①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每年抽查不低于5%,1次/年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5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市中区范围内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上一年度的地图审核通过件中地图的合法性;    2.检查是否按照地图审核要求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出版; 3.地图出版产品与核准的审图号是否一致;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3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
6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野生动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管 1检查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植物采集单位的基本信息,猎捕目的、依据,技术力量,猎捕、采集方案(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等情况。      2.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3.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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