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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25
  • 主题分类:执法主体、岗位及人员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标  题: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表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表

执法主体

办公地点

联系方式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

0632-3086098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受理、调查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违法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纪检察机关对违纪相对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案件移送的具体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种子法》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防火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受理和立案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及群众举报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受理。对受理后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经审查初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

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调查取证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全面、客观、真实。证据形式有: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鉴定结论、其他证据。

(2)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鉴别,相互印证,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案件承办人员是违法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承办人员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完成国土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拟出处理意见及建议,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

3、告知和听证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告知当事人的主要事项有:

①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③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会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决定和执行

(1)经过告知(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①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定的国土资源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②行政处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书面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制作国土资源犯罪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④撤销立案。当事人没有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权利。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结案及归档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2)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件、照片等立卷归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31

邮政编码:27710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3173159

电子邮箱:szfzb3083122@163.com

(2)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48

邮政编码:27710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行政执法流程图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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