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49
- 主题分类:土地征收及不动产信息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13日
- 文 号:枣征公告〔2022〕44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13日
- 标 题: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2年4月29日,枣庄市市中区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枣庄市市中区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161号)批准征收我市市中区土地8.795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市中区永安镇衡山路东侧、长江路北侧,永安镇陈湖村、永安村境内,总面积4.648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6481公顷,拟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用途为住宅。
地块2:位于人民西路南侧、西安路东侧,永安镇夏庄村境内,总面积4.147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1477公顷,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由市中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补偿款项到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市中区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联系人:刘法杰 联系电话:0632-308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