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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56
  • 主题分类: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标  题: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边界事项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边界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职责分工

具体内容、环节

权限

责任

依据

1

关于居住 区配套幼 儿园整治

做好全区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工作。

按照《枣庄市幼儿园布局规 划(2018-2020年)》,细 化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

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 标准,统筹规划城镇 小区配套幼儿园,严 格按照幼儿园布局规 划及相关规定统筹安 排建设用地。

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 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明确幼儿园的布点、办园规模等具 体要求;在审批新建居住区、旧城 改造、农村新型社区、旧村庄改造 、插建居住区楼盘的建设方案时, 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 定,将应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园 规模等内容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将 应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位置, 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园舍面积等 内容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9〕3号) 2.《教育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19〕26号)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4号)

3. 省政府会议纪要和《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 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7号)

5.《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中办字〔2019〕5号)

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 、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掌握学 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 需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 共享机制;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 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 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 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 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 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 的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许可 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 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 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 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 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 学生乘车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 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 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 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 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 受理、分送、审查和 上报等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 号)第十五条;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 法》(2016年3月1日山东省 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十 一条;

3

关于居住 区配套幼 儿园整治

负责市中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

牵头推进市中区城镇居住区 配套园摸底排查以及使用不 到位问题的整治。

规范市中区居住区配 套幼儿园的使用,优 先举办为公办园或普 惠性民办园。

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 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4

关于采空

区治理

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

局牵头,联合相关镇街和区有关部

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会同区生

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能源局等

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

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联合相关镇街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1号)

5

关于城市

地铁、轨

道交通工

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线网规

划。

编制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线网规划。

规划评审、报批。

规划评审、报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3.《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3号)

6

关于河道

采砂管理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

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区行政审

批服务局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

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采矿许可证》

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先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采

砂许可证》,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按照权限及相关规定向市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1、执行市局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1.《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0〕322号);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由山东省政府颁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

4.《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1号)

7

关于水资

源保护与

水污染防

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开展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

指导推进全区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1号)

8

关于地下

水监测信

息共享

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

发的溶岩塌陷等地质问题。

对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进行监管,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针对重点区域的地质问题开展定期检查。

对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进行监管。

监测地表塌陷向相关部门函知。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

9

食用农产

品、林产

品质量安

全监管

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

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

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

投入品及使用的监管。负责指导陆

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

病防控。

食用林产品种植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林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 划,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开展检査。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1号)

10

关于农村

人居环境

改善工作

负责指导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

作。

督导完成全区范围内“多规合一”试点村村庄规划。

督导各镇、街编制试点村村庄规划。

定期调度通报各镇、街试点村村庄规划编制情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

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

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19〕49号)

11

关于自然

灾害防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组

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

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工作。

1、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

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3、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防灾部署职责:提请区政府发布全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年度防治工作通知,部署开展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汛期检查职责:成立局领导带班的汛期值守、巡查领导

小组,调度、检查全区防灾措施落实情况。

3、应急支撑责任: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

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

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中室字〔2019〕51号)

12

矿井关闭

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

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

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

导;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

、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

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协助对关闭矿山地质报告的审查。

审查。

依法依规审查闭坑地质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1号)

13

违法建设

规划违法认定。

自然资源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函询违法认定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出具书面意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

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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