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29
- 主题分类:土地征收及不动产信息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25日
- 文 号:枣征公告〔2022〕40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4月25日
- 标 题: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2年4月7日,枣庄市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枣庄市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95号)批准征收我市市中区土地7.61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规划长江五路东侧、规划兴华路南侧,永安镇黄庄村、寨子村境内,总面积2.1684公顷,其中:农用地1.2532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9152公顷,拟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用途为住宅。
地块2:位于规划长江五路东侧、规划东海路北侧,永安镇陈湖村、永安村境内,总面积0.6565公顷,其中:农用地0.6362公顷(耕地0.6362公顷)、建设用地0.0203公顷,拟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用途为住宅。
地块3:位于规划文化路北侧、谷山路东侧,永安镇寨子村境内,总面积4.44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447公顷,拟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用途为住宅。
地块4:位于规划中兴大道南侧、规划谷山路东侧、联鑫家园一期院内,齐村镇西圩子村境内,总面积0.11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6公顷,拟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途为住宅。
地块5:位于光明路北侧、规划车站北街西侧,光明路街道官地村境内,总面积0.229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291公顷,拟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用途为住宅。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由市中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补偿款项到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枣庄市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联系人:刘法杰 联系电话:0632-308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