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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81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14日
  • 标  题: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履职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密文件、密码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不予公开。主要包括: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但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事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人事管理方面: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

财务工作方面: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以及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对信访人需要保密及检举、控告材料等有关情况,包括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山东省信访条例》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执法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案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档案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其他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中,需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的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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