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875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26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省住建厅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住建字〔2020〕13号)有关要求和《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培养用好青年人才支持“工业强市、产业兴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枣办发〔2021〕17号)及《中共市中区委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市中委〔2022〕36号)、《枣庄市市中区产权型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中住建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具备配售条件的160套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进行公开配售。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房屋套数 |
备案价格区间(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中安鸣翠苑三期 |
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市中区建华西路500号 |
90 |
高层:约8900—9600 |
赠送车位 |
2 |
金泰公寓 |
枣庄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市中区解放路和人民路路口东南 |
70 |
多层:约7360—6870 高层:约6500—6200 |
赠送车位 |
人才住房的出售价格,应享受优惠的住房面积,按单套房屋销售备案价的85%确定;超出部分按照单套房屋销售备案价购买。单套房屋销售备案价以在枣庄市住建局备案的价格为准,购买人才住房的可继续享受人才住房建设单位的价格优惠政策。
二、项目咨询电话和看房地点
(一)项目名称:中安鸣翠苑三期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
看房地点:市中区建华西路500号
咨询电话:徐经理13361100966;0632-3322455。
(二)项目名称:金泰公寓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
看房地点:市中区解放路和人民路路口东南
咨询电话:杜经理13863297726;0632-6151111。
三、配售对象
人才住房面向“人才新政18条”印发后(2018年5月18日以后)枣庄市市中区辖区内区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和公开招聘的或在我区创办企业的全日制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配售。纳入申购范围的具体人才类别及其对应享受优惠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1)。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在我区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下同)。
四、资格条件
(一)人才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中区辖区内区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在市中区辖区内创办企业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首次在市中区就业或创业,并在就业或创业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枣庄市中区无私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4.申请人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创办企业的须守法正常经营,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申请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一事一议。
(三)市中区产权型人才住房,面向我区区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和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人才配售。
人才住房按照不同类别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配售,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符合市级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市中区人才住房,不再享受市级人才住房保障。产权型人才住房与其他政府购房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若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住房申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次在综合测评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人才住房购房优惠和其他购房补助政策。
四、配售程序
本次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按照提出申请、单位初审、资格复审、评分排序、公示、轮候选房、领取确认书、签约等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2024年8月23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住房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2024年8月30日前向市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枣庄市市中区人才住房申购表》(附件2);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
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出资人证明材料、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枣庄市市中区人才住房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3);
7.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购条件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资格复审。市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住房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由区委组织部召集区委编办、住建、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集中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用人单位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
(四)评分排序。市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人才类别,根据《枣庄市市中区人才住房配售评分标准》(附件4),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配售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五)公示。市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含选房人员名单、选房顺序、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相关内容。
(六)轮候选房。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轮候选房。
(七)领取确认书。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已选房申请人领取《人才住房配售确认书》。
(八)签约。申请人在选房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持《人才住房配售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五、退出与服务
1.购房人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人才住房上市交易,5年后(不含5年)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2.自购房人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购房人因患大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经与出售人协商一致后,可由出售人回购退出。退出后的住房继续作为人才住房。
3.出售人在交付人才住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人才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购房人。
4.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人才住房”性质。
六、监督管理
(一)人才住房购房人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售人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1.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2.因人事关系调离本地等原因,确需转让的;
3.在本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二)对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人才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购房人不再享受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并纳入联合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人才住房的,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员工人才住房申购资格,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
(四)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方案由市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次配售所有人才住房申请以政府网站公告内容为准,请各类人才不要通过中介机构申请,避免上当受骗。
(六)监督电话及地址。
市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3室(市中区振兴中路23号),办公电话:0632-3689088;
1、人才资格监督电话:0632-3083032;
2、房屋配售监督电话:0632-3689088;0632-3340200。
本公告解释权归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