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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78
  • 主题分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8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8月04日
  • 标  题:【住房分配】市中区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分配政策、对象、房源、程序、过程
  • 效力状态:有效

【住房分配】市中区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分配政策、对象、房源、程序、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办条件

以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构成的社会生活家庭单位为申请单位。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年满35周岁离异人员、大龄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1、户籍条件

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区域内城镇户口。

2、经济状况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区域内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资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按照民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轿车、货车现值在5万元以下(只有1辆用作经营谋生车辆除外)。

3、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下列情形计入家庭自有住房,且合并计算面积,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购房合同、征收协议、公证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实地测量等方式认定:

居住公有住房的;

自有或与他人共有商业用房的;

自有小产权房的;

原住房征收后实行产权置换未回迁的;

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已受赠与或继承房产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离异人员有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认定产权归属房产的;

自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年内以出售、赠与、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等形式转移登记的自有房产;

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产。

4、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在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的工商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出资,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理事)、监事等职务的;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售资格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领取过租赁住房补贴的),退出不满五年的;

享受我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政策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房源

此次配租房源共计129配租前如有新的房源将与此次一同配租,其中:广济福瑞花园5套;广济二期小区11套;和谐家园5套;沐兰广场3套;西昌小区7套;永安新型社区5套;安和家园9套;明珠佳苑14套;道南里1套;齐福社区69套。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和《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低保户、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革命烈士家属、见义勇为家属、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有关证明。

2、初审:申请人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镇(街)。

3、复审:各镇(街)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区住建局。

4、批准和公示:区住建局全面审核镇(街)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将名单转区民政局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最后,区住建局综合各部门审查意见和入户调查情况,出具批准意见并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同时根据计分结果选出轮候家庭,并在《市中新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5、配租选房:区住建局组织各家庭按照排序结果依次选房,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对本次配租后出现的空余住房,根据轮候家庭分值由高至低,依次审批入选。轮候期一年。

四、本次配租工作的申请受理时限

本次配租工作的申请受理时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811日止。

咨询电话:0632-3318805 0632-3687366


枣庄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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