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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15
  • 主题分类:执法主体、岗位及人员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标  题: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点: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23号

办公电话:0632-3312315 

二、执法职责、权限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预售、建设工程质量、市政公用事业、物业管理等监管职责   

三、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投诉:0632-3621566

信函投诉: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23号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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