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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0794
  • 主题分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02日
  • 标  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解读《市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规程》
  • 效力状态:有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解读《市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规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市中区房产管理局和市中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的《市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程》(市中房字﹝2017﹞5号)已制定7年,已超出《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5年期限;2020年5月山东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拟定下发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2020年5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市中区作为老城区,较多小区维修资金缴纳比较滞后,部分小区缴纳维修资金较少;随着城市的发展,小区居住年限的增长,单元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逐年老化,维修率逐年增长,目前已进入维修高峰期,因此,进一步明确维修资金缴纳、补交、续交,细化、制定合理的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二、制定《规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交存、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厘清职责,住建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全区维修资金的备案、指导和监督工作;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催缴、续交、补交、使用审核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负责指导、初步审核本辖区范围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催缴、续交、补交、使用等维修资金工作,对本辖区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规程》起草过程

(一)启动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拟定了《市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规程》,组建了规程起草组和专家组明确了起草工作的责任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正式启动起草工作。

(二)研究准备阶段。5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并同步推进规程起草工作,听取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规程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的意见。

(三)草案起草阶段。6月,召开4次部门座谈会,与镇、街、财政、民政等部门和专家组的有关同志深入研讨规程框架内容和具体表述,起草形成《规程(建议稿)》。

(四)征求意见阶段。7-8月,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分别走访镇、街、财政、民政等部门,逐条就所提意见进行沟通衔接,修改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9月初,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沟通规程起草的总体思路,协调沟通下一步工作。同时,再次征求有关镇、街和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协调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规程》主要内容

本《规程》共5部分内容,分别从交存范围与用途、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流程、不予列支和日常监管进行了明确要求和规范。

(一)交存范围与用途。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维修资金交存。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三)使用流程。一是计划使用流程。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二是一般使用程序。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是应急维修使用程序。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申报单位应迅速釆取应急防范措施。

(四)不予列支。《规程》明确了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范围。

(五)日常监管。住建部门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机构: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秦昭鹏 (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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