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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0025
  • 主题分类:会议文件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30日
  • 标  题:会议文件: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会议文件: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SZDR-2024-0020002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有关要求。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健全完善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传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区财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各镇(街)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区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区审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中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

区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区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城乡水务、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八条 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街)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

第十五条区审计部门作为运维经费监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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