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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0024
  • 主题分类:议题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议题解读:区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关于《市中区公职律师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议题解读:区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关于《市中区公职律师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解读

12月27日,市中区人民政府召开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听取市中区公职律师管理规定(送审稿)》起草情况汇报,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会议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主要内容: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鲁司〔202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市中区公职律师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我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程序、权利与职责、保障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公职律师申请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品行良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二)明确公职律师职责。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重大合同、协议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等;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明确公职律师权利义务。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明确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完善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及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区司法局通报公职律师工作信息;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会议强调:

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区的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机制,提升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释放“公职”与“律师”的双倍能量。要高效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优势,以法律人特有的责任和担当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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