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3722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30日
- 标 题:解读: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近日,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完成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二、适用范围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设施排水要求。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将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开,明确了运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明确了运维管理要求,特别是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具体部门。
第五章资金保障。明确了运维经费保障和监管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实施后,原《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四、亮点工作
一是从监督指导、资金保障、用电优惠、用地保障、改厕管护等方面,首次在区级层面对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凝聚了部门合力。
二是细化了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三是加强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首次提出鼓励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五、新旧政策差异
相对2023年出台的《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新修订出台的《市中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正式管理办法,明确了有效期,并规定原暂行管理办法自动废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界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以及相关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关于政府就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详细列举出了区生态环境、农村农业、住建等部门职责分工,并强调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的责任。在运维管理模式上,相对《称暂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同样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模式,但更加明确了对于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设施,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还对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进行了细化。
政策解读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802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