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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561
  • 主题分类:议题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03日
  • 标  题:议题解读:区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关于《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议题解读:区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关于《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解读

9月2日,市中区人民政府召开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听取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汇报,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会议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主要内容:日前,区司法局代为起草了《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专门强调要“坚持合法性审查”。2018年以来,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合法性审核等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区司法局对2019年8月5日起施行的《市中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并于6月28日至7月28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意见。

《管理办法》共53条,与现行《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相比增加了20条,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发布实施的所有环节都有制度可依。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公文种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告”,但不得称“条例”。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其名称中一般应当冠有“实施”两字。

(二)强调“应审必审”的审核原则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经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明确起草单位职责

为从源头上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就要执行相关要求:

1.开展评估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2.充分、全面、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3.明确开展专家论证的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起草单位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4.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核要求及程序

1.合法性审核内容。一是形式审核。审查机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二是程序审核。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完成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意见等程序。三是审核意见的类型化。审核机构对审核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核意见。

2.审核机制的多样化。一是对审核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实地调查;二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三是对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四是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

3.明确审核程序。一是明确合法性审核是必经程序;二是规定合法性审核是专门程序,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三是除特殊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期限为5-15个工作日;四是规定集体决策程序,即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强化发布环节的管理

1.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向社会公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3.明确发布后需进行同步解读。起草单位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其决策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效果、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

(六)规定后续监管机制

1.动态清理。根据上位法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情况通报。区政府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会议强调: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严禁发生程序错漏等问题。要把牢程序节点,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归档立卷,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回溯和闭环管理。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起草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处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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