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379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委托单位:枣庄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不断夯实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标本兼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率,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枣庄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永安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