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621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07日
- 标 题:解读: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为应对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形势,更好地激励各镇街积极改善空气质量,市中区依据《枣庄市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原有的《市中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办法与原办法有所区别,进一步细化了考核指标、依据、基数、标准等,内容更加严格规范。新方案自2024年2月起实施,原《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一、考核指标更具弹性
不再单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和同比变化率开展考核,而是根据季节的不同,区分采暖期和非采暖期。
采暖期(1月、2月、3月、11月、12月):考核因子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简称“综合指数”)、PM2.5、二氧化硫。其中,PM2.5和二氧化硫的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非采暖期(4—10月):考核因子为综合指数、PM2.5、PM10、O3。其中,PM2.5、PM10、O3的浓度同样以微克/立方米计。
二、考核依据更科学
新增全区镇街数据平均值,不再简单的以综合指数和同比变化率为依据。
旧办法:各镇街考核排名主要依据综合指数现状和同比变化率。
新办法:主要依据综合指数、PM2.5、PM10、二氧化硫、O3浓度考核基数为当月全区镇街平均值和各镇街上年同期值。
三、考核标准更细化
新增资金扣罚和资金奖补机制,不再以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的排名位次为奖惩依据,将PM2.5、PM10、二氧化硫、O3浓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差值或同比变化率作为奖惩依据,同时新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为资金扣罚依据。
资金扣罚:
1、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含)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00元/微克;差值超过5个微克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0元/微克。
2、O3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6个微克以(含)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00元/微克;差值超过16个微克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0元/微克。
3、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1万元/个数值;差值超过1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万元/个数值。
4、当月镇(街)PM2.5、PM10 或O3 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以及二氧化硫浓度低于15微克/立方米(含)的,不进行扣罚;当月镇街扣罚资金超过8万元的,按照8万元计,当月镇街奖励资金超过8万元的,按照8万元计。
资金奖补:
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恶化或低于考核区域平均值的镇(街)。
四、考核方式更严格
原方法采取排名、约谈、扣分等方式,约谈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约谈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方法直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每月对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并通报区政府和媒体公布。区财政局则依据考核结果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五、数据管理更科学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六、资金统筹更合理
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