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137
- 主题分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07日
- 标 题:市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志解读: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志解读: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修订)
《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修订)》旨在通过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机制,促进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文件明确了考核的范围和原则。它要求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对责任单位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进行监测评估。这意味着,责任单位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将直接与其经济利益挂钩,这将极大地激发责任单位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积极性。
文件规定了考核数据的认定方式。无论是省控考核数据还是市控考核数据,都需要经过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的确认。对于交界考核断面,更是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厉打击,这有助于维护考核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文件明确了考核指标及标准。断面考核指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四项关键指标,考核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水质标准。这意味着,责任单位需要确保这四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否则将面临经济处罚。
文件还详细规定了通报奖惩的具体措施。对于考核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责任单位,将给予经济补偿;而对于水质劣于考核标准的责任单位,则需要上缴罚款。这种奖惩机制有助于形成正向激励,推动责任单位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
文件还强调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它要求各部门明确职责边界,实施“镇街吹哨,部门报道”工作模式,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对于因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等问题需要约谈的责任单位,文件也明确了约谈的程序和后果。
最后,文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的核定办法以及解释权归属等问题。这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政策解读机构:区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于殿亮
政策咨询电话:0632-802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