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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434
  • 主题分类:土地征收及不动产信息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01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位于市中区永安镇、光明路街道、西王庄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永安镇:聂庄村、刘屯村、西山阴村、薄板泉村;光明路街道:东山阴村;西王庄镇:西大楼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用于新建济南至枣庄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铁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永安镇、光明路街道、西王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11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枣庄市市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1万元、Ⅳ级片区每亩补偿6.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市中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中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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