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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2-00801
  • 主题分类: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7日
  • 标  题:简明问答: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 效力状态:有效

简明问答: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问:《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政府起草了《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问:出台《规定》的必要性哪些?

答:根据《中共枣庄市市中区委办公室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聚焦管资本深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2021年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开展国资监管制度文件清理,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持续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结合《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枣国资发〔2014〕19号)文件内对核准、备案和报告的事项的规定及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对《市中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市中国资〔2021〕73号)进行修订完善。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充分落实区属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问:《规定》的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六)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

(七)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

(八)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鲁组发〔2020〕8号);

(九)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财监字〔2019〕89号);

(十)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枣国资发〔2014〕19号);

(十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枣组发〔2020〕7号)。

问:《规定》都有哪些起草过程?

答:(一)形成讨论初稿。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其他地区经验,起草了《规定》初稿,并经区国资局开会研究通过。

(二)广泛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各区属国有企业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问:《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规定共五章十九条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重大事项分类、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审报程序、重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该《规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类型以及该《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范围。

(二)重大事项分类。该《规定》细化了重大事项的管理形式,将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并针对每一类别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划分。

(三)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审报程序。规范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明确了各区属国有企业申报要求、国资局审核程序、回复企业形式、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核准备案流程。

(四)重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各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责任人、各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月度报告制度、区国资局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范围以及本《规定》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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