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348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工作推进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1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11日
  • 标  题:以案释法:信息公开答复应具有针对性——刘某不服某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案
  • 效力状态:有效

以案释法:信息公开答复应具有针对性——刘某不服某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初始、年检、变更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某公司法人代表初始和变更的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年检的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且出具报告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第一、二项信息不存在,第三项信息属于对已公开法律法规的解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对申请人申请信息作出针对性答复,且未援引法律依据,但其中部分内容并无不当,最终决定部分撤销重做。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了全面而审慎的处理,是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信息作出区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往往既包含可以公开的内容,又包含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准确理解和运用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原则是指,某项政府信息同时包含可以公开和不应公开的内容,如果能够将不应公开的内容与可以公开的内容加以区别,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此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他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率。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分处理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实践中,经常出现政府部门将可区分的政府信息不加区分的一律视为不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或者在进行公开和不可公开内容区分处理时,难以准确、适当地将二者区分开来,难以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其中既包含了公司资质的相关信息,也包含了从业人员资质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检索信息时应分开、单独进行检索,答复时也应进行区分处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此项信息不存在,但因被申请人未对该公司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单独检索,从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说明其已对该项信息不存在尽到了检索义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因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单独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案例启示

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案件时要注意全面审核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在答复和公开时应做到与其申请内容相对应,即对其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复议机关在审理相关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是否与申请公开的事项一一对应,避免因只对部分违法内容撤销而对其余内容未作说明而引发的涉诉风险。


相关文章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