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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95
  • 主题分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16日
  • 标  题: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同志解读:《市中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同志解读:《市中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

日前,我区出台了市中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邀请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同志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我区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区自然资源局带区政府起草制定本暂行办法。在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了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问:《办法》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一是基本原则问题

截至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系一种新兴事物,虽然2020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但国家、省、市未出台相关的支撑性文件政策,因此,我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要把握“坚持严守底线、坚持统筹兼顾、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责”的四个方面基本原则。

二是工作步骤问题。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要切实坚持将勇于创新与管控风险贯穿入市工作的过程,取重点实施、全域推进的方式,按照先工业用地、后商业用地、再综合及其他用地的模式,把握好工作节奏,按阶段、分步骤审慎推进。确保我区入市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村庄规划问题“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前,在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可以依据已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四是入市范围问题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模,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明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使用的,可就地入市。

五是入市主体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入市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在入市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具备入市基本条件,也可以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资产公司或委托授权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入市主体获取入市基本条件

问:《办法》的出台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国家部署开展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先后在全国个县(市、区)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的缓解国有建设用地紧的局面,增强了土地利用的市场化、多元化,营造符合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也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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