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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9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20日
  • 文  号:市中政发〔2021〕8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20日
  • 标  题:解读:市中政发〔2021〕8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市中政发〔2021〕8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效施行,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明确要求,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区司法局起草了《市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在此基础上,《纲要》进一步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2020年11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布。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结合我的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

()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时而发生;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结合我实际,制定相应政府规章。

二、主要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四)《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章,共57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明确了决策主体是人民政府,并规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综合考虑我实际情况,将人民政府作为需要加强规范的重点对象,列为直接适用主体,将其他单位作为制度参照适用主体。

(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列举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决策启动。决策启动是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为此,《规定》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主要明确决策建议和确定对应的承办单位,并对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其中,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咨询论证。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对专家论证作了细化规定。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规定》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讨论的流程等其他内容。

(五)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其中,规定了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出台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对优化本地营商环境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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