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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11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22日
  • 文  号:市中政发〔2020〕32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22日
  • 标  题:解读:市中政发〔2020〕32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0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市中政发〔2020〕32号《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0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二、出台依据

市政府《关于下达202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枣政发〔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确定2020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三、重要举措

年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公司、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良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2、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镇街;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镇街、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4、年度内两次受到区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5、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6、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7、除以上情形外,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按照《市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中安发〔2019〕25号)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的。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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