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0-00162
- 主题分类: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25日
- 标 题:关于对《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对《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关于对《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为切实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精神和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枣字资规发〔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指导意见》。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信函方式: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23号,邮编:277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4日。
附件:《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
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的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精神和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枣字资规发〔2020〕19号)要求,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民生优先、依法行政、保护合法、违法必究,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的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机制,集中精力优先加快解决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消除存量,严控增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和目标
2015年5月31日前(特殊情况,经区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因项目建设单位经营不善、建设手续不完善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和欠缴政府性基金及有关税费等原因,造成购房者不动产权证无法办理的,列入解决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中区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各镇街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效联动办理项目的审核、认定、验收和会签等手续,为办理不动产权证创造条件。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条件,又统筹兼顾,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处理问题所适用的政策法规、税费标准等,可视情况参照当年时间节点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标准执行。
(三)依据事实,分类施策。对列入解决的项目要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界定责任,分类研判,精准施策。在此基础上,按照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的思路,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点面结合、一事一议的工作方法,采取容缺、容缓、承诺、约谈、法律咨询等工作措施,灵活推进问题解决。
(四)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兼顾群众、企业、政府三方利益,既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又依法、按程序办事,不免除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优化市场环境。
四、相关措施
(一)项目认定。由区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辖区内项目开发建设责任主体提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理不动产权证、缴纳税费等方面的认定申请,组织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消防等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做出明确的认定性、结论性意见,签署“市中区化解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审查意见会签书(以下简称会签书)”,认定通过的项目开发建设责任主体持会签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项目开发建设责任主体认定。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联建一方主体缺失或无法配合的,由联建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代办;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且无归属主管部门或无法履行相关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核实并作为责任主体代办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责任主体代办。
(三)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尚未完成政府性基金、税费清缴和开发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配套基本完善的前提下,把办理不动产权证、追缴税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开发建设手续分开进行。经部门联合认定会签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购房者确无责任并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可持购房合同及契税征免材料等,向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项目税费追缴。涉及政府性基金及税费、罚没款等问题,依法、按程序办理,由区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对无能力缴纳但有可处置资产的,依法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追缴;对既无能力缴纳又没有相应可处置资产的,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外置。
(五)违法违规处理。对违法违规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不主动申报、不积极配合或拒不配合解决问题的,由区政府下发督办通知,约谈开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缴纳税费、相关资产情况及开发建设行为进行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发建设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将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行部门联合惩戒。
(六)落实长效监管责任。解决城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强化项目日常动态监管。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新项目违规建设“零发生”, 防止类似问题再出现。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横向、纵向配合,完善工作联动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区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严格落实容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加强督查督办,跟踪问效,确保高效协同、积极推进。对无故推诿、有令不行、配合不力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