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19-01752
- 主题分类:市级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9年08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8月30日
- 标 题:2019年度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33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19年度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33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议)
(2019)字第33号 (B)
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336号委员提案的
答 复
甘宜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实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必须提交工程款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盖章签字后,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夯实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充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主体责任和总包责任,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水平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一书两金一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等信息实名制管理台帐,建立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工资专户管理模式,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离,通过开户银行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划转农民工工资。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与安全生产并重监管,不定期到施工一线开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采取三处置一清理的管理模式,对拖欠一个月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给予现场警告,对拖欠二个月农民工工资的实行法人约谈,对拖欠三个月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勒令停工处理,对拖欠严重、多次协调仍处理不到位的建筑企业给予停止一切招投标活动、不予建设新的在建项目的处理,外地企业将清出枣庄市场,并将企业和个人记入诚信“黑名单”以限制市场准入。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