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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18-02680
  • 主题分类:区级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21日
  • 标  题:2018年度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923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18年度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923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的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有如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关于您提出的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强制报废的建议,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规定。作为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电梯的安全工作,不断强化对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关于电梯列入强制年检的建议,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明确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违反上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大了对电梯的安全监察力度,多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对居民小区、医院、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进行逐一检查,向存在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使用单位下达监察指令书7份,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4家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强化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年初,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年度执法计划,明确电梯安全监察任务、目标、人员、责任,要求安全监察人员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日常检查维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我局不断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公司的安全知识培训,先后两次举办物业公司电梯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为全区物业公司的100余名负责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    

四、加强电梯安全宣贯。我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校园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了电梯安全教育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先后到湖西景苑等大型居民社区、立新路小学、建设路小学、光明路小学等校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播放电梯安全乘坐宣传片等形式,宣讲电梯安全知识。印制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乘坐常识等1000余份。    

五、关于您提出的规范电梯运维保障,落实资金保障和强化物业考核监管的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住建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我局在接到提案后,立即与区住建局、区房产管理局进行了对接。区住建局、区房产管理局对提案进行了办理。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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