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2196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9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9月15日
- 标 题:2025年度市中区定点医药机构第二批受理计划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度市中区定点医药机构第二批受理计划的通知
全区医药机构:
为促进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药服务需求,根据《枣庄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枣医保函〔2025〕18号)、《关于2025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补充通知》(枣医保函〔2025〕24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枣医保发〔2025〕20号)相关要求,现就2025年度全区定点医药机构第二批受理计划通知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1.目前我区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已超出“十四五”期末规划指标的床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要在2024年度床位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优化,根据统筹优化的数量,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评估合格的,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化后的床位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
2.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随时受理定点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 15 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
2.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对于现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服务范围,导致无法满足区域内慢特病患者治疗需求的,应依据机构退出情况,充分调度相关病种治疗需求,原则上协调到其他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仍有需求差距的,提报市级审核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个账定点零售药店
对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增设,根据总量情况择优纳入。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结合我区实际,2025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情况
1.对于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15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2.当本年度出现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风险、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本年度基金可支撑月数低于国家、省局相关要求等情形,年度受理计划不再执行,全区暂不新增。
全区2025年新增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结合2024年新增、解除协议以及基金收支情况,明确全区第二批新增定点总量,如下:
医保业务类型 | |||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个账定点医疗机构 |
个账定点零售药店 |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
3 |
2 |
5 |
依据现有床位优化情况确定 |
二、受理条件
(一)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所属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根据属地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符合规划要求,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附件1-4)。
2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公布的受理计划范围和受理期内即时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后报送至市级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开展评估;
3.评估:医保经办机构以书面、现场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4.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
5.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6.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五、受理时间
2025年度医药机构定点申请第二批集中受理期,集中受理时间为:
2025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受理个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的住院、门诊、个账定点医药机构的再次评估申请。
六、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线下办理地址: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3楼综合室(市中区枣曹路8号安顺社区1号楼),咨询电话:0632-3062062。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
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枣庄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