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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5-01545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6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6月24日
  • 标  题: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6月17日-6月23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6月17日-6月23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1 市中医保处字〔2025〕14号 枣庄新宇尚德护理院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4、串换诊疗项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1.1倍数额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112583.01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区医保局 2025年6月17日
2 市中医保处字〔2025〕15号 枣庄广爱医院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超标准收费;2、串换诊疗项目;3、过度检查;4、重复收费;5、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1.1倍数额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420399.41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区医保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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